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獲取本機關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渠道
1.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nearlygonebooks.com/);
2.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3.報刊、廣播、電視等。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提交地址: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張家港市人民中路8號)
辦公時間:8:30-11:30,13:00-17:00(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512-58916369
2.信函或傳真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方式向本機關提交申請,來信須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郵寄地址: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張家港市人民中路8號)
傳真號碼:0512-58683164
3.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登陸“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網”門戶網站,在信息公開欄“依申請公開”頁面,在線填寫提交申請。
(二)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網信息公開欄下載打印。
2.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4.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辦理的有關說明
本機關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和答復。
1.對于符合《條例》申請要求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根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辦理期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申請辦理期限。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3.申請不符合《條例》有關規定的,向當事人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指引其向相關單位咨詢或按其他有關程序辦理。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辦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辦公地址:張家港市人民中路8號;聯系電話:0512-58916369。
四、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